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1日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状况、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设指挥长1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名,由副市长、洛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及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洛阳军分区、消防救援支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商务局、科技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等24个单位负责人。
3.1.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修订《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火险形势、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3.2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级火灾扑救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火灾发生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3.2.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区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支援力量调动指挥,按照中央军委兵力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抢险救援属地责任,在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林业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向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装备、物资等各项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市界、县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 Ⅲ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1-2人死亡或1-9人重伤,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通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达到较大等级且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紧急赶赴火场一线,成立市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森林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
(4)配合省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部门负责火情前期处理,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就近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赶赴现场处置,争取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民兵、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应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6.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林木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公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5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林业、气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救方案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8.1.2 信息共享制度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8.1.3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
(2)督导监督机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县区的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8.1.4 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上报。
8.1.5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当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主动了解火灾地区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8.2.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2.2 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纪律严明、战斗力强,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8.2.3 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市及县区政府组建,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8.2.4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林区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林区经营单位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
8.2.5 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组建,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8.2.6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8.2.7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调度本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市级森林火灾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救援处置情况,研究部署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市、县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可参照《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二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市级救援队伍;第三梯队是驻洛部队、武警部队。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各梯队编成。
8.2.8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驻洛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洛阳军分区、武警洛阳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征得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3 物资及资金保障
8.3.1 救援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市级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各地森林防灭火补助。
8.3.2 救援装备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救援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为目标,加强市级森林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救援装备。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8.3.3 市级救灾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折叠床、棉被、棉大衣、雨衣、救生衣、应急包、雨鞋等,储备在市级救灾物资仓库。
市级救灾物资调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受灾县区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市及省、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应逐级上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物资调度命令,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工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气象服务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8.5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通信部门要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广电、通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火灾发生地县区及乡(镇)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地形、地貌、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8.6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顺利开展。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级专业和综合性救援队伍应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乡镇(街道)、林场、涉林景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洛政办〔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4.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7.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