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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2022]68号
更新时间:2022-08-24 11:55:00点击次数:27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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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 ||
办案单位 | 洛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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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 |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3171500210M | |
案件名称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安全设备未经常性维护类违法 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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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应急罚[2022]68号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8月23日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 |
处罚事由 |
2022年06月01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1.矿井一台空压机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和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矿井14区变电所变配电室、矿井主通风机房变配电室大门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违反了《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4.6.5:“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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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矿井一台空压机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和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矿井14区变电所变配电室、矿井主通风机房变配电室大门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违反了《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4.6.5:“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俩项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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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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