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洛阳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更新时间:2019-12-02 17:10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规范全省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执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50号)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241号)、《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如下。

抽查事项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及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

抽查主体:各级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抽查对象: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单位 /小场所

抽查比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全部检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等非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数量 。

 

抽查次数:在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抽查方式 :电脑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及要求:相关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详见附件1。

 

附件1 《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洛阳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抽查主体 序号 抽查内容
(主项)
抽查内容
(子项)
抽查依据 抽查数量及标准 抽查方式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 消防许可 消防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许可证件与网上审批内容一致。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2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1、检查档案资料,职责明确,内容全面,贴合实际。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3 消防安全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1、检查档案资料,职责明确,内容全面,贴合实际。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4 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检查档案资料,职责明确,内容全面,贴合实际。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5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检查记录、报告或合同,记载内容完整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6 消防安全管理 电器、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1、检查记录、报告或合同,记载内容完整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7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日防火巡查、消防档案、消防重点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检查档案资料,职责明确,内容全面,贴合实际。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8 建筑防火 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随机抽查建筑物一侧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道畅通。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9 建筑防火 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随机抽查建筑物一侧防火间距;
2、防火间距未被改变或占用。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0 防火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抽查不少于3个防火分区或3个标准层;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抽查不少于2个防火分区或2个标准层。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1 安全疏散 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一条主要疏散通道;
2、疏散通道未被堵塞、占用,保持畅通;
3、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未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2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2个安全出口;
2、建筑物内部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3、安全出口未被堵塞、占用、锁闭;
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未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3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2个应急照明及2个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20米;
3、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4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检查消防控制室;
2、值班人员在岗人数不少于2人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
3、值班记录填写完整;
4、消防联动设备运行正常。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5 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1个火灾探测器及1个手动报警按钮;
2、火灾探测器表面及周围无影响探测或报警的障碍物,巡检指示正常,火灾及故障报警功能正常;
3、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外观完好,巡检指示正常,火灾报警功能正常。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6 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检查消防水池、水箱、水泵、水泵接合器及稳压设施;
2、外观完好、组件完整、供水正常、标示清晰;
3、消防水泵启停正常。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7 室内、外消火栓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随机检查1个室外消火栓和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1个室内消火栓;
2、消火栓组件齐全,未被埋压、圈占或遮挡;
3、压力、流量符合要求。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检查报警阀组及末端试水装置;
2、报警阀组组件完整,报警及联动功能正常;
3、末端试水装置组件完整,压力正常,排水畅通。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19 消防设施器材 防火门、防火卷帘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1个防火门及1个防火卷帘;
2、防火门标识、标志醒目,组件齐全完好;
3、防火卷帘现场手动、远程手动、联动控制功能正常。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20 防排烟设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检查机械排烟及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
2、风机启闭正常;
3、排烟口、送风口手动启动、连锁启动、火灾探测联动启动功能正常。
现场核查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
21 灭火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1、随机检查已抽取的防火分区或标准层内1个灭火器配置点;2、灭火器零部件完整,压力正常。 现场核查

(编辑:)
关注官方公众号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