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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19-12-12 16:09
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序号 内容 设定文件名称 设定文件文号 效力层级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653号修订)
2、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自持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自持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自持
4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自持
5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自持
6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自持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安监部门
8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自持
9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10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自持
11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自持
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自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2、安监总局令第5号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自持
2 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自持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持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自持
5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
6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自持
7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自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2、安监总局令第12号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自持
2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自持
3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自持
4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自持
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自持
6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自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主席令第70号
2、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法律
2、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自持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自持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自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7年修订)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主席令第70号
2、安监总局令第36号
1、法律
2、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自持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自持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提供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出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国务院令第344号,第645号修订
2、安监总局令第55号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自持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自持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自持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自持
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自持
6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自持
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自持
8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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