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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11-28 09:50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关系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便于广大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相关政策(以下简称冬春救助),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时段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

       2.冬春需救助的对象确定程序

       冬春需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

       ①户报。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村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③乡审。乡(镇、街道)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④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3.冬春救助发放标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制定的“人均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且户均不高于2000元”指导标准,结合冬春救助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救助具体标准。

       4.冬春救助重点救助人群

       冬春救助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农作物绝收户、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5.冬春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物资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数额和救灾物资数量,根据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物资分配方案,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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