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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洛阳市曝光5起典型违法案例

更新时间:2025-07-29 08:26

       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将近期查处的5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7日,栾川县安防委暗访组对洛阳某水利工程公司某水库建设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施工现场存在1名焊接与热切割人员(魏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5日,伊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商贸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花爆竹装卸作业现场存在1名搬运人员(陈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单位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5日,西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精工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作业存在1名焊接与热切割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单位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5日,孟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在1名焊接与热切割人员(陈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单位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日,伊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川县某鞋业厂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低压电工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并给予该单位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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