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按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及基层人员等不同主体,清晰划分了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具体如下 :
1.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灭火工作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需建立联防机制。同时要将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经费纳入预算,还需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火灾调查评估等工作。
2.相关职能部门与指挥机构:国家及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需履行对应防灭火职责,火灾扑救时各部门要按应急预案分工履职。
3. 各类经营与管理单位: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在经营区域内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防灭火设施并排查隐患;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经营单位需在危险地段和时段开展防火巡护、消除隐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以及农牧场、旅游区等机构,要负责自身管理区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政府做好周边防灭火工作。
4. 基层巡护人员: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草管员承担巡护职责,发现火情需及时处理并上报,同时开展防火宣传,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