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
网站首页 -
法治政府
洛阳市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
更新时间:2026-04-14 14:52
| 序号 | 具体事项 | 法律或政策依据 | |
| 1 | 一、涉企行政处罚方面 | 禁止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2 | 禁止超出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 3 | 禁止无法定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 4 | 禁止委托个人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 5 | 委托行政处罚的事项禁止超出规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
| 6 |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禁止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
| 7 | 禁止将内部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 |
| 8 | 禁止不考虑违法行为实际危害后果,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 |||
| 9 | 禁止对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 |
| 10 | 符合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予适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 |
| 11 | 罚款收缴后,应当及时核查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不得一罚了之、放任不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 |||
| 12 | 禁止在缺乏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 |
| 13 | 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
| 14 |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下参与案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
| 15 | 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
| 16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
| 17 |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
| 18 | 禁止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 |||
| 1 | 二、涉企行政检查方面 | 禁止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2 | 禁止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3 | 禁止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4 |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违反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5 |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部署专项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6 |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可以合并实施的行政检查应当合并,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7 | 行政检查频次不得超出公布的频次上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8 | 严禁以观摩、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9 | 行政执法部门进入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必须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禁止不扫码即入企 |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全省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整治标准工作指引》 | |||
| 10 | 入企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作记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11 | 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指导企业纠正,不得只检查不指导,严禁养鱼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 |
| 1 | 三、涉企行政强制方面 | 禁止委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
| 2 |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 |
| 3 | 禁止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等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 |
| 4 | 禁止对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 |
| 5 | 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及救济权利,或当事人不到场时未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
| 6 | 不得在未依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或当事人不到场时未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
| 7 | 查封、扣押物品必须建立登记台账,做到交接清楚、账实相符;严禁无台账、交接混乱或财物与登记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 8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等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移、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 |
| 9 | 禁止违规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 10 |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解除;确需延长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严禁超期控制当事人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 1 | 四、涉企异地行政执法方面 | 未经履行协作手续,或者在管辖争议解决前,不得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 |||
| 2 | 禁止在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上级指定的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 1 | 五、趋利性执法方面 |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部门利益与罚没收入挂钩或变相挂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 2 |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没收入挂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 3 | 禁止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 4 | 禁止同一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标准不一、要求各异,造成企业、群众负担增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5 | 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以内部规定、技术标准、操作指引等形式变相设置执法标准,增加企业、群众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 |||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 | |||
| 1 | 六、行政执法纪律规定 |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禁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 2 | 禁止在行政执法中掺杂个人私利,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处理公务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 3 | 禁止利用行政执法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或本人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 4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管理的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5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管理的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6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由被管理的企业支付消费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
| 7 | 严禁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行刑衔接有关规定,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 |||
| 8 | 严禁泄露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企业经营数据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