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法规规章。由国家、省、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国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领导动态。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的领导活动情况、讲话要求等。
4.工作动态。发布本机关的通知公告、会议信息、日常工作动态等信息。
5.规划计划。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等。
6.行政职权。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7.统计数据。本机关专项统计等。
8.其他。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渠道予以公开:
1.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glj.ly.gov.cn);
2.“洛阳应急”微信公众号;
3.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
4.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5.编制和印发宣传手册、服务指南等(日常材料可在市民之家6楼窗口咨询领取);
6.设立专栏、广告牌、招牌等;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洛阳市开元大道党政办公大楼1205房间
邮政编码:471023
电子邮箱:yjglj2021@163.com
联系电话:0379-63910626
传真电话:0379-60217152
办公时间: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二)申请方式
填写《洛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3.线上申请。申请人可将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到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电子邮箱,或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程序
1.审查。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要件完备后,局办公室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单位予以受理。
2.答复时限。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或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 申请补正及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6.依照有关规定,标注为“内部资料”或已确定为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